一、事项名称:对在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适用范围:市本级
三、受理机构: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四、审批机构:市卫生健康委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
地址:承德市石油南路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六、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资料齐全,人员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准予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资料不全,人员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不予批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请资料:
(一)证件照片一张;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单位(组织)、个人先进事迹报告一份;
(四)单位(组织)申请表、个人审批表一份
(五)市卫生健康委相关文件一份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无。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无,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二)网上申报:无。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办理科室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二)受理:办理科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办结:事项办结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十二、特别程序及时限:无。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证照情况:奖励证书
十五、结果收到:无。
十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科科。
(二)电话咨询:0314-2073841
(三)网上咨询:无。
十七、监督投诉方式:
(一)现场监督投诉:市卫生健康委内设纪检监察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12320
(三)网上监督投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