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含有“生态牧场”“母乳化”等模糊信息或表述。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从申请与注册程序、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全部来自该物种;禁止标识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等内容。同时,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在严格配方注册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是产品配方上市前注册审评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强调现场核查需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
《管理办法》加大了对性质恶劣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以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20万元。
此前公布的旧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