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检查发现化妆品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检查单位,并报告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提出,化妆品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根据检查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对象作出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生产经营、责令召回、立案调查、责任约谈等相应的处理。被检查对象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的,可以视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公开检查信息。《办法》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