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 用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第九条 |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医发[2003]130号)第三条 | 市卫生健康部门 | 医师所在原部队 | ||
2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3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4 | 婚育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5 | 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村委会 | |||
7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村(居)委会 | |
8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政府、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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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10 | 子女状况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五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11 | 收养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村委会、村计生协会 | |
12 | 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
13 | 死亡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委会 | |
14 | 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项、二十三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15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出生证明父母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