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划定医疗广告与医疗信息、医疗科普宣传的边界,更好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信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作推介;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共17条,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如何进行分类处理作出了细化;明确了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审查文件届满后发布医疗广告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一般不认定为“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不符”的具体情形,对医疗广告相关当事人可以不予处罚以及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了医疗广告中广告代言、虚假广告的认定、查处及行刑衔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