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审批(行使)层级 | 实施机关 | 监管主体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事项备注 |
1 | 省卫生健康委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行政确认 | 省级、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2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确认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3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4 | 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冀招委〔2020〕5号) | |
5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 行政确认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6 | 省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行政确认 | 省级、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7 | 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乡级受理 |
8 | 省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乡级受理 |
9 | 省卫生健康委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乡级受理 |
10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裁决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1 | 省卫生健康委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 行政确认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12 | 省卫生健康委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级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
13 | 省卫生健康委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含换发、补发) | 公共服务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实施 |
14 | 省卫生健康委 | 人工终止妊娠审批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
15 | 省卫生健康委 | 子女生育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级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16 | 省卫生健康委 | 诊所备案(除中医外)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17 | 省卫生健康委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18 | 省卫生健康委 | 托育机构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 |
19 | 省卫生健康委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 | |
20 | 省卫生健康委 | 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级、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21 | 省卫生健康委 | 菌(毒)种或样本名单、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级、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
22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级、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
23 | 省卫生健康委 |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调整、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24 | 省卫生健康委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 | 行政备案 | 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25 | 省卫生健康委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用情况备案 | 行政备案 | 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26 | 省卫生健康委 |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
27 | 省卫生健康委 |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
28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中医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确认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29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核发 | 行政确认 | 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
30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中医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 行政确认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31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中医医院评审 | 行政确认 | 省级、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32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中医诊所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33 |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行政确认 | 设区的市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34 |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公共服务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乡镇卫生院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35 |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县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