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卫规〔2024〕2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高新区卫健局:
为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综合能力,持续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办〔2020〕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承市政办字〔2023〕6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聚焦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让基层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系统连续的卫生健康服务,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
二、强化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规范化设置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要建有一所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应资质的乡村医生提供服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2015年之前建设的村卫生室规模不低于40平方米,2016年之后建设的村卫生室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做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岗位数量应当根据行政村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
三、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一)基本医疗服务
1.建立首诊负责制。乡村医生对首次接诊的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置,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初步现场急救,及时书写抢救记录,并尽快与院前急救机构联系,按照分级诊疗机制做好转诊工作。
2.健全分级诊疗机制。村卫生室要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完善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服务机制,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健全分工合理、层级优化、职责明晰、信息共享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3.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全面提升医疗安全质量,深入开展亲情医疗服务行动,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4.加强药物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处方,严格遵守抗菌药物、激素的使用原则及联合应用抗菌药物指征,不得滥用抗菌药物和激素。合理选用给药途径,严控抗菌药物、激素、静脉用药的使用比例,保证用药与诊断相符。按规定对易致敏药品进行皮试并有记录,配伍无禁忌症,严格按规范途径给药。
5.严格静脉给药管理。乡村医生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需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当设有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6.发挥基层“哨点”作用。加强对乡村医生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的指导下,按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落实传染病防控相关职责,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7.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合理应用中成药的宣传和培训,推广针灸、推拿、拔罐、穴位贴敷等适宜技术。积极开展“治未病”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中医健康咨询、体质辨识、中医药健康干预等服务。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学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应依据国家现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特别是重点做好慢性病、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协助做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乡村医生应按照《河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和当地的签约服务内容、标准,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提高签约居民获得感、满意度为原则,以10类重点人群为重点,加强与签约服务对象的沟通联系,规范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切实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
(四)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
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前哨阵地”作用,鼓励在村卫生室或行政村公共场所设置健康宣传栏,有条件的可以在公共卫生室、观察室等场所动态滚动播放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音像资料,及时发放农村居民健康教育纸质宣传资料。
四、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工作。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范围内执业。未经注册取得资质的不得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未经再注册,不得执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乡村医生未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前,不得在拟变更的村卫生室执业。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或者取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符合《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第八条规定,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五、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一)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应严格执行“乡村一体化”管理规定,村卫生室的法人、命名、人员、管理、财务、工资、药械、培训教育、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奖惩、档案标准、工作制度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监管。乡村医生应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为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乡村医生必须服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乡镇卫生院管理,按时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
(二)加强药品管理。乡村医生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严格控制自采药品种,落实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药品台账、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及药品价格明示簿,主动公示用药品种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做到分类摆放、标识清晰,定点定位、存放有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和过期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按月核查药品有效期,及时下架过期药品封箱后上缴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按药物性废物销毁流程进行统一销毁并做好登记备查;对于近效期不足六个月药品要按月登记并专柜存放,标识清晰;拆零药品要相对集中存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严格执行国家医保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医保资金。
(三)严格医疗废物管理。乡村医生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医疗废物处理,按规定每日清除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应合理分类,并使用专用包装物、容器,做到不易撕裂,不易渗漏,由专业的医疗废物工作人员进行回收。
(四)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乡村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必须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原则上不得提供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与其功能、资质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等,对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求助。村卫生室要配置急救箱、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统一急救箱内设备和药品目录、数量及急救流程,并定期检查补充。乡村医生要熟练掌握急救技能和急救药品的使用。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五)严格消毒消杀管理。乡村医生应当严格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管理,防止医源性感染。室内每天要打扫清洁,做到桌面无积尘,墙壁无污渍,地面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室内用紫外线定期照射消毒并记录,每周用75%酒精对紫外线灯管进行清洁并记录。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做到一人一换一用,不得重复使用。
六、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监督管理
(一)健全岗位培训制度。乡村医生严格落实“月报月训”制度,每月参加乡镇卫生院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向乡镇卫生院报告服务开展情况、接受乡镇卫生院培训考核和巡回指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应积极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应当按规定参加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要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市级、县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免费脱产进修,保证在岗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建立岗位实习期和岗前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乡村医生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二)加强值班值守。坚持“三公布一请假”制度,公布乡村医生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工作状态(在岗、外出、巡诊、培训、开会等);公布签约服务团队成员的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业资质、职称及联系方式;公布乡镇卫生院包联医生姓名、电话。乡村医生因入村开展工作短期不在岗的,要及时在村医公示牌列明工作动态,因事、因病或参加培训等外出的,要向乡镇卫生院提出书面请假,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乡村医生请销假登记记录,由乡镇卫生院落实好对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等延伸服务工作,确保满足农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乡村医生要为农村居民创造良好的就诊环境,室内服务环境和设施干净、整洁、舒适、温馨,各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工作区域内严禁摆放与工作无关物品,医疗用品与生活用品严格分开,治疗室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私密性保护措施;室外四周环境洁净、卫生,健康教育专栏规范醒目、内容充实、定期更新。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乡村医生在岗期间应着白大衣并保持整洁,服务用语要文明礼貌,服务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患者,体现良好医德医风。乡村医生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村规民约,尊重民俗,严禁饮酒,杜绝酒后上岗、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和奖惩
(一)严格落实考核主体责任。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乡村医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逐级严格落实考核考评制度,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成绩。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按季度对辖区乡村医生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落实、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医德医风、村卫生室管理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定额补助等资金发放及乡村医生延续注册的主要依据。
(二)严格落实考核结果。乡村医生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由乡镇卫生院对优秀乡村医生进行奖励和表彰。乡村医生在接受年度内国家、省、市考核的现实表现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奖优罚劣;被市级以上点名通报批评或扣分的,当年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所在乡镇卫生院及院长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考核主体责任和结果运用,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
(三)建立健全考核退出机制。在岗乡村医生不服从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管理的,或在国家、省重大考核中,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和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待岗培训6个月;在6个月后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解除聘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薪酬待遇,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促进乡村医生队伍持续有序稳定发展。
(二)细化具体措施。各县(市、区)要在本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围绕执业管理、培训监督、考核奖惩、规范聘用合同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报市卫健委。
(三)加强宣传贯彻。本意见印发后,各县(市、区)要逐级全面系统开展宣传和学习培训,确保每名乡村医生熟悉掌握全部内容和每条规定,有力推动乡村医生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落细落实。
(四)加强督导指导。各县(市、区)要逐级压实责任特别是压实乡镇卫生院监管主体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举措,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